中新經緯12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號29日消息,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業務承攬、職務提任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7億余元。
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權轉讓、融資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億余元。
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蔡鄂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蔡鄂生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蔡鄂生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7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蔡鄂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2月10日,高檢網消息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蔡鄂生作出逮捕決定。
2022年6月13日,據高檢網消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簡歷顯示,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
1968.12--1970.12山西省絳縣農村插隊;
1970.12--1975.04解放軍高炮七十一師六三一團戰士;
1975.04--1978.02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區辦事處干部;
1978.02--1982.02山西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財政金融專業學習;
1982.02--1984.06中國人民銀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體改處副處長(其間:1985.03--1985.07中央黨校國家機關分校學習);
1986.10--1988.0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三處處長;
1988.03--1990.07中國人民銀行綜合計劃司金融體改處處長;
1990.07--1992.0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體改司規劃試點處處長;
1992.03--1994.01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儲蓄管理司副司長;
1994.01--1994.05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司長;
1994.05--1998.07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司司長(其間:1995.03--1995.07中央黨校學習);
1998.07--1998.09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司長;
1998.09--2000.02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
2000.02--2001.05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兼上海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1.05--2005.12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其間:2004.09--2005.01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B班學習);
2005.1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黨委委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