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10日電 1月10日晚間,新亞制程發布公告稱,公司以及原實際控制人徐琦被證監會立案。
新亞制程表示,公司以及原實際控制人徐琦于1月10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2023年12月18日,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和徐琦立案。
來源:新亞制程公告
新亞制程表示,公司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上述事項的調查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
當天晚間,新亞制程還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原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浙江證監局表示,經查,新亞制程存在五方面問題。
(一)資金占用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間,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達集團)為新亞制程時任控股股東,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新力達集團為新亞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在上述期間,新力達集團以發放保理款名義劃轉新亞制程款項供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使用,上述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相關資金占用款項已歸還。
(二)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2022年度報告中,公司針對深圳市新中教系統集成有限公司的業務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三)部分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方法不恰當。公司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業務實質對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報部分主營業務采取凈額法確認收入,導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2023年三季報同時多計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四)2022年度報告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一是主營業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的電子制程業務實際主要為以銷定產的電子信息產品銷售服務,但公司在2022年年報中營業收入構成以及營業成本構成中均以“電子制程行業”進行分類,未對其業務實質進行準確描述。2022年度報告中,公司“主要經營模式”的“采購、銷售模式”部分表述及“營業收入構成”“營業成本構成”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二是2022年度報告第六節重要事項第二點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數據披露不準確。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報告第七節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準確。
(五)原控股股東股份質押信息披露不準確。新亞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時跟進并披露時任控股股東新力達集團的股份質押進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關于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中股份質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準確。
浙江證監局指出,新亞制程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五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針對新力達集團資金占用以及新亞制程2021年度報告部分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方法不恰當,公司時任董事長許雷宇、時任總經理胡大富、董事會秘書伍娜以及時任財務總監胡丹承擔主要責任。針對新亞制程2022年度報告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2022年度報告以及2023年三季度報告部分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方法不恰當、2022年度報告部分信息披露不準確的事項,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偉華、財務總監陳多佳以及董事會秘書伍娜承擔主要責任。針對新力達集團股份質押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董事會秘書伍娜承擔主要責任。上述人員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新亞制程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王偉華、陳多佳、伍娜、許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因資金占用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份質押進展未及時告知新亞制程,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新力達集團、徐琦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開資料顯示,新亞制程主營業務主要圍繞電子信息行業開展,根據業務性質不同可分為電子制程方案服務、電子制程產品服務及產業配套服務,主要產品包括制程產品、建筑裝飾新材、產業配套服務、租賃。
業績方面,新亞制程2023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收15.88億元,同比增長21.26%;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974.8萬元,同比下降134.28%。
二級市場方面,新亞制程1月10日收跌1.51%報5.88元/股,總市值30億元。(中新經緯APP)